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对进一步深化医改有什么重要意义?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于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承担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等基本医疗服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乡村医务人员队伍经历了“民间郎中”、“赤脚医生”、“乡村医生”三个阶段。多年来,乡村医生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充分体现了乡村医生的济世情怀。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乡村医生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关心乡村...
国办发〔201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特别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乡村医生整体素质稳步提高,服务条件显著改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不断提升。但也要看到,乡村医生队伍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难以适应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这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社会公平,让农村居民获得便捷、价廉、安全的基本医疗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从我国国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针对乡村医生队伍面临的现实问题,提出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为乡村医生搭建“留得住、能发展、有保障”的舞台。《意见》提出通过10...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4号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已于2014年7月7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
2014年8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对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及考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
吉卫法规发〔2014〕2号
为了正确实施《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对《条例》实施中的相关具体问题作出进一步解释。
一、关于生育政策的相关问题
(一)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依据国家公布的“六普”数据,全国超过一千万人口的少数民族包括满族、壮族、回族、维吾尔族。外籍公民或港、澳、台人员在生育政策上按少数民族对待。
(二)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且不能生育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部分不能生育的公民年老赡养及生活照料问题,审核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无子女且不能生育”者...
一、单独夫妇再生育后,原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待遇如何处理?
答:我们要充分肯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所作的贡献,对按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家庭进一步加大奖励优待和社会保障力度。对“单独”夫妻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已享受的奖励优待不退。
二、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再生育的怎样处理?对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怀孕,生在政策实施后的怎样处理?
答:对调整生育政策前,单独夫妇违法再生育已经立案处理的,不能因生育政策调整进行重新处理,没有交清社会抚养费的要继续征收。
《条例》规定依法生育,只要生育时符合...
修订草案条文
立法依据
参考和说明
第十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负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 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服务。受人民政府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综合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因原吉林省卫生厅和原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负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服务;受人民政府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综合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城乡卫生水平,保障人民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领导,全民参与,旨在强化公共卫生意识,改善环境,除害防病,增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