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卫医发〔2014〕43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39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吉林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4〕756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现就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及核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机构
吉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各市(州)、县(市、双阳区、江源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立。经费由基金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卫生计生部门做为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核算工作,并负责编制基金年度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进行紧急救治、规范救治;协调和督促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合规应急救助医疗费用;依法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二、基金核销范围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补助需紧急救治的救助对象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具体要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中的相关规定。具体核销范围包括:
(一)属于由公安部门认定的无法查明身份患者。
(二)属于由民政部门认定的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
(三)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应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四)救助对象的以下费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予支付:普通门诊及普通住院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急救后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疾病应急救助患者急诊急救期间的生活费用、急诊急救后的康复医疗费用及生活费用;政策性或者政府指令性应急救援所发生的医疗急救费用。
三、基金核销流程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核销,分为简易申请和一般申请两种,具体流程图如下:
(一)简易申请流程
(二)一般申请流程
四、加强基金管理
(一)加强监管
1、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救治行为的有效监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监管医疗机构杜绝出现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等现象。医疗机构要控制医疗费用,避免出现开大处方、滥检查、乱用药等情况。
2、要在年底前完成前期基金的核销工作。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协同财政部门,务必要在11月30日前完成2013年2月至2014年5月已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费用的核销工作,务必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4年6月至2014年11月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费用的核销工作。2015年开始执行每年6月底前、12月底前的两次核销制度。
3、要及时上报基金核销情况。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每年的7月5日和次年的1月5日前以全省52个经办机构为单位,由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汇总后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情况统计表》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指定信箱。不能按时上报市(州)或县(市、区),视为自动放弃或无基金需求,下一步基金预算及核销时将不予考虑。
4、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将对各地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开展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
(二)监督审计。
1、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成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度通过普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2、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每年度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调查。
3、各级监管部门对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违规处理。
1、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及相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的;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的;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3、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联 系 人:医政医管处 李 丹
联系电话:0431—88904057
电子邮箱:jlswstygc@163.com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