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社〔2014〕756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社管办: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吉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39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