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制定背景
制定出台《条例》,是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将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进一步发挥社会信用在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为9章53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归集、社会信用信息披露、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与信息安全、信用服务与监督管理、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重点规定了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清单管理。授权行政机关制定守信激励措施清单,让诚信者实实在在受益。
1.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可以给予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
2.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优先选择;
3.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中,给予政策支持;
4.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5.在会展、银企对接、评优评先等活动中进行推介等。
三、《条例》的主要特色和亮点
(一)明晰“社会信用”的范围。《条例》明确基本定位为社会信用,在范围上将政府主导推动的公共信用,以及社会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一并予以规范,综合、全面地对社会信用范围进行了明确。
(二)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了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标准,明确规定了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路径、披露和查询方式。明确省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是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为推动社会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和共享共用提供基础应用支撑。
(三)依法依规开展信用奖惩。《条例》设立专章,规定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程序和措施,为信用奖惩提供法律依据。
(四)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唐建立、具体操作权利救济和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四个层面,规定了信用主体信息知情、异议申请以及信用修复等权益,明确个人信息采集的禁止“红线”。
(五)加强信用服务监管。《条例》鼓励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同时,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力度,规范和引导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