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卫发〔2020〕66号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委属(管)医疗机构:
为有效落实“四早”,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扎实做好医疗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关于进一步巩固成果提高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和救治能力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41号)、《关于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69号)、《关于发挥医疗机构哨点作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86号)、《关于进一步压实责任坚决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知》(吉防办发〔2020〕76号)等规定,现将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当前,境外疫情仍在蔓延,国内聚集性疫情时有发生,常态化防控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切不可有任何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必须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慎终如始抓好医疗机构管理,落细各项常态化防控措施。
二、进一步加强预检分诊。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规定,做好患者的分诊分流和风险管控。减少出入通道,并在门急诊和所有通道口规范设置预检分诊点,指派有专业能力和经验的相关专业的医师,充实预检分诊力量。对就诊患者要查看健康码,要求佩戴口罩,并重点询问是否存在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疾病症状体征,以及是否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有疫情高发地区旅居等流行病学史,对患者进行体温测量。将发热患者及高度怀疑新冠肺炎患者规范转移到发热门诊就诊。
三、进一步加强门急诊管理。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开展预约挂号、预约检查和预约治疗,实现分时段预约就诊,减少人群现场聚集。严格落实“一人一诊一室”、“一米线”等措施,防止人员聚集。对外开展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采样区域应独立设置,不得与门急诊通道交叉。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不得到门急诊或发热门诊采集核酸检测样本。门急诊、住院部的处置室、治疗室、配药室等重点区域应当采取管控措施,禁止无关人员出入。
四、进一步加强发热门诊管理。充分发挥发热门诊的“哨点”作用,对于所有到发热门诊就诊的患者,必须扫“健康码”,并进行核酸检测。对于待排除和疑似病例要第一时间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发热门诊不得拒诊、停诊,不得要求患者到其他发热门诊就诊,更不得擅自允许其自行转院或离院。因发热拨打“120”急救电话的,120要及时出诊。120转运至发热门诊就医的,要与发热门诊做好交接和登记。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医务人员要做好“守门人”,发现发热等可疑病例,要详细登记相关信息,并按相关程序及时报告、收治和转运。发现可疑病例,要迅速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五、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哨点”作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门诊部等要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发热患者进行登记,在1小时内上报到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引导发热原因不明的患者到发热门诊进一步检查治疗。乡镇卫生院应当在相对独立区域设立临时隔离病房留观发热患者。各地每天应对乡镇卫生院留观发热患者进行核酸检测。发热患者要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如不能提供,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人员对患者进行核酸检测。
六、进一步加强住院患者管理。对新入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全部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未实施核酸检测前,新入院患者要在过渡(缓冲)病房单间收治,待排除新冠病毒感染后再转至常规病房进一步住院治疗,降低潜在院内交叉感染风险。实施非必要不陪护、不探视。必须陪护或探视的,应当严格限制陪护、探视人员数量和时间,并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人员近距离接触。对陪护和探视人员,应当做好体温检测、健康状况和信息登记等工作,严格限制其行进路线、活动范围。加强病区病房门禁、安保管理,减少未经允许的探视和陪护,以及无关人员的随意出入。
七、进一步加强院内感染防控。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标准预防,进入医疗机构的各类人员均应当正确选择和佩戴口罩、正确进行手卫生。要加强诊疗环境的清洁消毒处置,做好环境通风管理,落实分区管理要求,合理划分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区别医务人员通道和患者通道。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坚持标准预防,按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务人员防护技术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函〔2020〕155号)做好个人防护,正确合理使用防护用品。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诊疗操作的风险高低进行额外防护。
八、进一步加强值班值守。医疗机构要实行院领导总值班制度。节假日和休息日期间,预检分诊处、发热门诊、CT室、检验科等重点岗位必须24小时值班、双人值守,不得空岗、脱岗、漏岗。医疗救治专家组成员和医疗救治小组(梯队)成员要保证通讯畅通、随叫随到。预检分诊处坚决不允许非卫生技术人员代岗、替岗。
九、进一步加强督导检查。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和救治工作的督导,确保各项要求落实落地落细落小。要依托新冠肺炎医疗救治专家组、相关专业质控中心等专业力量,开展经常性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医疗机构内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的薄弱环节,对改进工作进行指导,推动各地各医疗机构做好应对疫情准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前期院内防控工作开展回头看,排查漏洞,开展整顿,补齐短板。要对感染防控重点部门,特别是易发生输入性疫情和聚集性疫情的重点环节,以及防控基础设施、基本流程逐一进行梳理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点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进行逐一销号管理。
十、进一步加强责任落实。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一把手”负总责,制定完善常态化疫情防控预案,明确防控组织领导体系、日常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流程、疫情报告制度、人员梯队配置、物资配备储备等,并开展演练。要密切与属地疾控机构联系沟通,确保一旦出现疫情能够第一时间应对处置。要加强物资准备,确保医疗服务和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等储备充足。要确保医疗机构“哨点”的敏感性,严格落实医院感染控制各项措施,坚决防止因职责落实不力导致的疫情扩散或在医疗机构传播。要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管理,将医疗机构“哨点”发现的发热人员纳入“应检尽检”范围。对医疗机构“哨点”功能发挥不到位,落实检测、登记、报告、引导等措施不力,导致“应检未检”的,或者不重视感控工作、不落实感控基本要求,导致出现严重院内感染事件的,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依规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白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