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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医政医管科   责任编辑:王泽斌   发布时间:2018-11-23   收藏

 

白山卫发〔2018234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委属(管)医疗机构、市医学会,白山市医调委: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101日起正式施行。为指导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吉卫联发〔201888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的风险防控管理,规定了医疗纠纷解决途径,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加强了医疗质量安全的管理。《条例》的施行,对于妥善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将发挥重要作用,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健康白山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会同有关部门有效开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全力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一)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同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强化正面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为《条例》的顺利施行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增强医患双方法律意识,依法维权。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自学和集中学习,有针对性地分别培训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保证相关人员全面、准确理解并掌握《条例》精神。 

  (二)做好医疗损害相关工作。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市卫生计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市医学会可以在原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基础上,提出人选建议。专家库设立后,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培训,认真负责做好医疗损害鉴定准备工作。 

  (三)规范开展尸检工作。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吉卫发〔201615号)相关要求,做好医疗纠纷有关尸检规定的告知,积极引导开展尸检。要认真组织辖区尸检相关工作,确保尸检流程规范有序。 

  (四)预防化解医疗纠纷。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监管。各医疗机构要强化医疗服务关键部门和环节的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加强医患沟通,预防、减少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及时规范处置,并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途径和程序,实事求是、依法处理。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五)落实行政处理措施。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做好《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的有效衔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用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不适用于包括赔偿在内的民事纠纷处理。患方对医疗损害责任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要求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行政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或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理,强化对医疗行为的监管,持续改进医疗质量,提升整体医疗安全水平。 

  三、完善相关保障措施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与辖区司法、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落实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条例》施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施行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白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112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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