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9日白山卫发〔2016〕209号印发;2017年8月7日白山卫发〔2017〕148号修订)
为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满足全市人民的健康服务需求,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吉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和《白山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制定本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现状分析
(一)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情况
2015年,全市有医疗卫生机构1186个。其中:医院41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108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30个,其他卫生机构7个。有卫生人员10566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8427人。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3482人,注册护士3189人,药师(士)435人,技师(士)413人,其他908人。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床位9835张,其中,医院床位8033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802张。
(二)医疗卫生资源规模情况
2015年,全市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医疗卫生机构床位7.58张,其中,医院床位6.2张,明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每千常住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2.69人、注册护士2.46人、公共卫生人员0.85人,每万常住人口拥有全科医生1.24人。
(三)医疗服务情况
2015年,全市总诊疗人次为313.8万人,其中,年门急诊诊疗人次为288.2万人,年住院人数为12.69万人;医院病床使用率为72.69%,其中二级医院病床使用率73.28%;三级医院病床使用率80.84%;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日为13.5天。
二、主要问题及影响因素
(一)医疗需求压力较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家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增加了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医疗服务对象不仅限于病人,健康和亚健康人群已成为新的服务群体,医疗服务既要保障基本医疗,又要满足特需服务,服务内容更加多样化。同时,重大、新发传染病仍在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面临的严峻形势,亟需构建健全的医疗救治体系。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仍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防治任务仍十分艰巨;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疾病谱变化和生态环境变化等给医疗卫生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我市属于林区、矿区,国有林业、煤矿企业办的医疗机构较多,医疗资源供大于求。近些年,随着这些国有企业破产和经营萎缩,对医疗机构投入严重不足,造成人才流失严重,技术水平下降。全市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但使用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5.17个百分点;国有企事业单位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床位达到千人口1.17张,占公立医院总床位的23.36%,亟需进行资源整合、压缩或转制。国有企业办的疗养院医疗床位需要根据实际需要重新核定。院前急救体系和网络不健全,均靠挂在综合医院急诊科,未独立设置,尚未真正实现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处置功能,急诊设备缺乏,通信联络方式落后,院前急救和院后急诊不能有效衔接。全市执业(助理)医师中本科以上学历者仅占22.31%,执业护士中本科以上学历者仅占5.76%。全科医生数量为每万常住人口1.24人,低于国家规定2人的要求,有3个县(市、区)低于0.5人,居民健康“守门人”的作用无法落实,亟需加大培养力度。
(三)医疗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医生人均每日担负诊疗3.61人次,低于全省4.99人次的平均水平;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日13.5天,比全省平均水平多3.8天。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未能有效落实,公共卫生机构与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机制仍不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碎片化问题比较突出。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总费用占GDP的2.22%,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57个百分点。
(四)医疗资源结构失衡。一是医院服务结构失衡。综合医院过多,专科医院数量少、规模小、能力弱,儿科、妇产、口腔、康复、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领域建设滞后。个别县(市)未设置公立中医院。公立医院学科建设无法满足就医需求,重症医学科、病理科、感染性疾病科、急诊医学科发展缓慢。医院功能和服务范围界定不清晰,上级医院未建立向下转诊机制。二是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比例失衡,公立医院所占比重过大,床位占比为80.75%,千人口非公立医院床位1.18张,没有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三是医护比、床护比失衡,医护比仅为1∶0.9,县办以上医院床护比仅为1∶0.41。
(五)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亟待提高。全市仅有三级乙等综合医院2所,服务能力与省内其他三甲医院相差悬殊,不能提供高水平医疗卫生服务,无法提供与医院级别相适应的医疗、教学、科研、保健服务,无法向二级医院提供技术指导。县级医院能力建设还需进一步增强,县域内就诊率达到87.8%,尚不能达到90%的患者在县域就诊的医改目标。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人手术人次仅占全省总手术量的2.6%,低于其他市州平均水平;住院病人人均医疗费用中的药费、检查费占比达到55%,高于全省平均水平6个百分点,治疗费、手术费占比较低,医疗技术含量不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能力较弱,门急诊人次仅占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总门急诊人次的44.75%,出院人数仅占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出院总人数的7.5%,建立分级医疗体系面临较大困难。全市医疗卫生体系信息化建设较为落后,医疗管理模式滞后,无法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六)现代医院管理机制没有建立。公立医院改革不到位,以药补医机制尚未有效破除,科学的补偿机制尚未建立,普遍存在追求床位规模、竞相购置大型设备、忽视医院内部机制建设等粗放式发展问题,影响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效率的提升。
三、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
(一)公平可及原则。兼顾城乡居民需要,均衡规划安排好有限的卫生资源。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半径的规划、确定要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以基层为重点,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适当调控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缩小城乡差别,保证城乡居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分级诊疗原则。按照我市的城乡居民实际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分级医疗体制,按级别配备医疗资源。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体系。
(三)整体效益原则。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卫生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体系,局部要服从全局,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避免诱导以趋利为目的、争夺病人的无序甚至恶性竞争的发生。
(四)实事求是原则。根据《白山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结合各地经济发展和卫生资源配置现状,保证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既科学合理,又切实可行。
(五)多元化办医原则。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促进我市办医体制多元化发展。强化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和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主导地位。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引导社会办医院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和地点的限制。优先设置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资源稀缺型医疗机构。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基本方针,保证祖国医学和传统医学中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四、医疗服务体系的框架
(一)医疗服务体系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层次清楚、结构合理、功能到位,以利于发挥整体功能。在农村建立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服务网络;在城市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为基础,门诊部、诊所等为补充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大力发展中间性医疗服务和设施(包括医院康复医学科、社区康复、家庭病床、护理院、护理站、老年病和慢性病医疗机构等),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作用,合理分流病人;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就近建立协作关系,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逐步实现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全覆盖,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
(三)建立健全急救医疗业务体系。急救医疗业务体系应由急救中心、急救站和医院急诊科(室)组成,合理布局,缩短业务半径,形成急救业务网络。
(四)建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业务体系。大力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加强中医院建设,扶持中医药发展,促进中医药继承和创新。
(五)其它医疗机构纳入医疗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五、具体规划设置
(一)医疗机构配置
本《规划》配置的医疗机构的设置许可由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卫生计生部门审批。
1、综合医院
原则上不再增设公立综合医院。
(1)三级医院:全市设置公立三级医院2所。
设置政府办三级综合医院1所:白山市中心医院,作为我市医疗中心,按三级甲等医院规模设置,重点建设,主要功能是满足本行政区内居民较高层次医疗需求及疑难危重疾病诊疗需要,并兼顾本地区预防、保健、康复服务等。
设置国有企业办三级综合医院1所: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与市中心医院功能互补。2020年前,根据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统筹安排,通过转制、整合的方式变更该院的编制床位性质,逐步取消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办的公立医院编制床位。
(2)二级医院:全市设置公立二级综合医院不超过10所。具体如下:
浑江区:公立综合医院1所(浑江区医院);
江源区:公立综合医院2所(江源区人民医院、湾沟林区医院);
临江市:公立综合医院1所(临江市人民医院);
靖宇县:公立综合医院1所(靖宇县人民医院);
抚松县:公立综合医院4所(抚松县人民医院、松江河林区医院、泉阳林区医院、露水河林区医院);
长白县:公立综合医院1所(长白县人民医院)。
各县(市、区)的政府办县级综合医院作为县域内的医疗中心,按照二级甲等综合医院规模设置(浑江区医院暂按二级乙等综合医院规模设置),主要功能是对辖区内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及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并承担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原则上不再新增设置公立二级综合公立医院,着重发展综合医院的专科和短缺急需的专科医院。
露水河林区医院、松江河林区医院、泉阳林区医院、湾沟林区医院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压缩现有编制床位,2020年前,根据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统筹安排,通过转制、整合的方式变更医院的编制床位性质,逐步取消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办的公立医院编制床位。
(3)一级医院:原则上不再新增设置公立一级综合医院。
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松树煤矿工医院、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道清煤矿职工医院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压缩现有编制床位,2020年前根据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统筹安排,通过转制、整合的方式变更医院的编制床位性质,逐步取消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办的公立医院编制床位。
2、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1)三级医院:全市设置公立三级中医医院1所。
白山市中医院作为辖区的中医医疗中心,按三级中医医院规模设置,重点建设,主要功能是满足本行政区内居民较高层次中医医疗需求,并兼顾本地区中医预防保健、康复服务等。
(2)二级医院:设置公立二级中医医院不超过5所。除市级中医医院所在的区外,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应规划1所公立县级中医医院作为县域内的中医医疗中心,按照二级中医医院规模设置,主要功能是对辖区内居民的基本中医医疗服务,并承担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的中医药业务技术指导和中医药人员的进修培训。其中,临江市规划新设置1所二级公立中医医院;长白县中医院按二级中医医院规模设置,并可加挂民族医院牌子,提供民族医药服务。
(3)一级医院:原则上不新增设公立一级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科)医院。
3、专科医院
(1)儿童医院:依托白山市妇幼保健院设置市级二级及以上公立儿童医院1所;市级、县级综合医院应加强儿科建设,儿科床位应占医院总床位的10%。
(2)妇产医院:设置市级二级及以上妇产医院2所,其中,依托现有公立医院设置1所,县级可以根据实际设置1所二级妇产医院。
(3)口腔医院:设置市级二级及以上口腔医院2所,其中依托现有公立医院设置1所;县级可以规划设置1所二级口腔医院。
(4)肿瘤医院:依托三级综合医院设置1所市级二级及以上公立肿瘤医院;县级应在当地二级综合医院设置肿瘤科。
(5)精神病医院:设置1所市级二级及以上精神病医院。县级可在当地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门诊。
(6)传染病医院:设置1所市级二级及以上传染病医院,承担全市的传染病病人诊治任务。县级可在当地二级综合医院设置传染病科。
(7)其它专科医院:在浑江区规划设置骨科医院、心血管病医院、中医肛肠医院、中医骨伤医院各1所。县级设置其它专科医院需经市卫生计生委同意,并纳入本《规划》补充规划,报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备案后发布。设置专科医院,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条件,并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① 现有医疗资源不能满足该专科医疗服务需求;
② 名称符合医疗机构命名基本原则和规定;
③ 具有二级以上规模,专科特点明显,能够辐射一定区域;
④ 具有稳定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团队,能够提供与其级别相适应的专科医疗服务;
⑤ 该专科具有完整、科学的基础理论体系,技术成熟且安全有效,符合医学伦理道德。
4、康复医院
市级设置2—3所二级及以上康复医院,其中依托白山市中医院设置公立康复医院1所。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可设置康复医学科。县级可设置二级及以上康复医院1所。
5、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由政府举办,独立建制,全额拨款公益性事业单位。分市、县(市、区)两级,除浑江区外,原则上每个行政区域应有1所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级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应具备与其职责任务相符合的基础设施和基本设备。
注销市级和各县(市、区)生殖保健(健康)医院,职能与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合并。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市政府制定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原则上按照每3万-10万城区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可及的地方,每1万-2万城区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站为中心的派出机构,与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为城市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区级医院、街道卫生院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改造或功能转换,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负责本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8、疗养院
省级在我市设置公立疗养院1所(吉林省温泉医院);
在抚松县设置疗养院3所(吉林省林业温泉疗养院、沈阳铁路局长白山温泉疗养院、中国煤矿工人长白山温泉疗养院),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压缩床位,并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其它县(市)疗养院的设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规划,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9、门诊部、诊所
门诊部和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只要具备国家准入标准,鼓励有资质人员开办门诊部、诊所,各地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各类门诊部、诊所的设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规划,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10、卫生所(室)、医务室
卫生所(室)和医务室的设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养老院等其他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为内部服务的卫生所(室)或医务室。
11、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乡镇所在地行政村不设村卫生室,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在距村卫生室较远(3公里以上)、居民较为集中(超过500人)的自然屯可增设1所村卫生室。
12、急救中心、急救站
市级设置1所院前急救中心,原则上独立设置;每个县设置1所县级院前急救分中心,可以依托辖区内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设置;每个乡镇设置1所院前急救站,依托辖区乡镇卫生院设置。逐步建立覆盖市、县、乡的三级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在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时,统一调度指挥,及时有效地开展医疗救援。
13、临床检验中心
依托白山市中心医院设置市级临床检验中心,县(市、区)不设置临床检验中心。
14、专科疾病防治院、防治所和防治站
(1)市级设置二级口腔疾病防治所1所,合设在白山市中心医院,承担全市口腔疾病防治任务。县(市、区)可以合设在县(市、区)医院的口腔科,承担本县(市、区)的口腔疾病防治任务。
(2)市级在公立三级综合医院设置职业病科,承担本区域内职业病防治任务
(3)设置市级精神疾病防治中心1所,合设在白山市康宁医院,承担我市精神疾病研究与防治任务。
(4)设置市级肿瘤疾病防治中心1所,合设在三级综合医院,承担我市肿瘤疾病防治任务。
(5)设置市级结核病中心1所,合设在白山市传染病医院,承担我市结核病研究与防治任务。各县(市、区)根据需要设置结核病防治机构,承担本区域内结核病防治任务。
15、护理院、护理站
护理院、护理站的设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规划,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16、医学检验实验室、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并与区域内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逐步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17、其他医疗机构
目前没有审批标准的其他医疗机构设置,由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对本《规划》进行补充和修订。
(二)床位配置
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7.71张,其中,医院床位数6.16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1.55张。在医院床位中,公立医院床位数4.66张,市办、县办每千人口床位数分别为1.68、2.83张,其他公立医院压缩至(指军队、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办医院,统计中含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床位数)每千人口0.15张,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县域不低于1.3张)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其中,原则上三级综合医院床位总数不得超过区域医疗机构床位的30%,不超过区域医院床位总数的35%,特需病床数占总床位数不超过10%。中医类医院床位数可以按照每千常住人口0.55张配置。同时,可以按照15%的公立医院床位比例设置公立专科医院。市、县(市、区)两级妇幼保健院(所)床位原则上按照每万人口0.38张、1.29张床位配备。辖区人口少于10万的县级妇幼保健院(所)可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群众服务需求合理确定是否设置床位。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1.55张,重点加强护理、康复病床的设置。
加强大型医院规模控制,促进大型医院结构调整。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的不合理增长,县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500张左右为宜;市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800张左右为宜,原则上不超过1000张。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现在已经达到床位上限的医院,不得申请增加床位。公立综合医院申请增加床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医院资产负债率<35%;
2、卫生技术人员和床位的比例>1.6:1;
3、重症医学科床位占床位数的比例>6%;
4、日间手术患者占手术患者总数比例≥20%;
5、上一年度平均住院日<10天(区域内三级综合医院平均住院日<8天);
6、上一年度重点病种或疑难危重症患者占出院患者比例>40%;
7、上一年度三级综合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30%,二级综合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35%;
8、上一年度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高值医用耗材收入增幅≤公立医院业务收入增幅;
9、上一年度无一级医疗事故;
10、人员经费支出占医院总支出的比例>25%。
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全市医院床位数到2020年底实现25%。
(三)卫生人员配置
1、到2020年,执业(助理)医师配置达到每千人口2.75人。按实际开放病床数计,一、二级医院每张床位至少配备0.4名执业(助理)医师,三级医院至少配备0.45名执业(助理)医师。每万人口卫生机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数力争达到4人。
2、到2020年,注册护士配置达到每千人口3.44人,医护比达到1∶1.25。按实际开放病床数计,三级综合医院床护比达到1: 0.8,三级专科医院床护比达到1: 0.6,二级综合医院床护比达到1: 0.6,二级专科医院床护比达到1: 0.4。
3、到2020年,医技人员配置达到每千常住人口0.4—0.5人。
4、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卫生人员数达到3.5人以上,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达到每万常住人口有2.4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5、到2020年,各级妇幼保健院(所)人员编制,按照辖区人口1:10000配备妇幼保健院(所)人员;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人口1:5000配备。原则上县级41-70人,设置床位的机构以1:1.7另行增加编制,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应占总数的80%以上。
6、到2020年,乡镇卫生院人员配置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9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各职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根据《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编制管理意见(试行)》(吉编发〔2011〕16号)规定,乡镇卫生院的编制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总量标准数按1.7‰为核定编制的起算点,采用按照乡镇户籍总人口分段超额累进的计算方法,在省核定的编制总量内,由县(市、区)按乡镇户籍总人口的1.25‰-1.65‰具体核定所辖区域内各乡镇卫生院的编制。
7、到2020年,村卫生室人员配置要按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制定乡村医生配置计划。按照每千人口配备1名乡村医生标准配备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有条件的地区还可适当配备1名护理人员,薪酬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医疗设备配置
各级各类医院的医疗设备应达到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标准要求。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避免资源浪费,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提高设备使用率和利用效率。
六、实施规划的策略和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规划实施。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科室和机构职责,以辖区内居民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地向全体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通过实施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将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均纳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据《规划》设置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重复、盲目扩大规模,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充分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满足区域内居民的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要按照本《规划》和目前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制定本区域部分类别和规模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不得越权规划、越权审批。
(二)积极推进医改,创新规划内容。把规划的实施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深化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改革人事制度,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鼓励城市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联合体或医疗集团,实现优势互补。积极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通过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促进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加强对非公立医院的监管,引导非公立医院依法经营、加强管理、严格自律、健康发展,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加大行政干预,合理调整结构。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缩小城乡和地区差别,避免医疗机构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按照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审批医疗机构,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资源,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逐步进行整合,合理控制医疗资源密集区域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城乡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医疗机构管理档案制度,加强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实时掌握医疗机构管理动态信息。建立医院评价和评审制度,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和人员准入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医疗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