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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及医疗污水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医政医管科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6-10-14   收藏

  白山卫发〔2016〕182号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委属(管)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的管理工作,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其配套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及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及医疗污水管理的通知》(吉卫医发〔2016〕60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各类医疗废物管理

  认真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办发〔2013〕45号)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医疗废物处理周期中各环节的管理,达到医疗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管理的目的。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使用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2008)的专用包装袋、利器盒和周转箱。禁止使用无医疗废物警示标志的包装袋和利器盒,机械强度应达到标准要求,防止泄漏污染环境。放入包装袋、利器盒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不得重复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二)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禁止将非医疗废物混入医疗废物,避免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实现医疗废物减量化的目的。

  (三)禁止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不得将医疗废物放置在无人监管的场所。

  (四)禁止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处置。

  (五)化学性废物应交给具有化学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能够由专用设备回收处理的化学性废液可以配备专用设备回收并达到标准后循环再利用,严禁违规排放。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化学性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一式五份,报送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要求,危险废物运输应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组织实施,任何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违规自行运输危险废物。

  (六)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要求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医疗废物在存储间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

  (七)严禁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特别要加强对医院工勤人员和医疗废物院内转运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和警示教育,杜绝违规事件发生。

  (八)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机构胎盘、死胎及死婴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卫医政函〔2012〕32号)要求,加强对胎盘、死胎及死婴的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可以按照病理性废物处理,胎龄大于16周或胎重超过500克的死产胎儿纳入遗体管理。

  (九)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应与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签订服务合同。为做好职业安全防护,医疗机构不需要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和毁型处理。

  (十)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或集中处置单位不能服务到的区域,医疗机构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消毒、毁型、焚烧或集中填埋。

  二、严格输液瓶(袋)管理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重点加强对使用后未被污染的一次性输液瓶(袋)的管理。按照原卫生部办公厅、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要求,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未被污染的医用一次性输液瓶(袋)管理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进行严格分类收集,严禁混入针头、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疗废物。

  (二)交给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存放场所的回收公司。

  (三)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与回收公司签订规范的回收利用合同,合同中需注明回收公司应确保对使用后未被污染的一次性输液瓶(袋)的处理符合“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四)医疗卫生机构与回收公司做好交接登记,内容包括交接时间、重量、经办人签字等项目。登记资料保存至少3年。

  三、加强医疗污水管理

  (一)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配备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规定,加强医疗污水设施建设和常态化管理。已建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要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标准。同时应按规定时限进行检测,如排放污水未达标,相关人员应及时向医疗机构分管负责人报告,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污水处理设施如不能正常运行的医疗机构,应限期对医疗污水处理站及时维修改造,并制定过渡性处理方案。

  (二)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方可排放。

  四、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一)医疗卫生机构对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前的医疗废物管理和医疗废水达标排放负有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医疗机构后勤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要将医疗废物及医疗污水管理作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严格规范管理,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二)因违法违规处置医疗废物、排放医疗废水,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依法依规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执行。

  白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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