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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医政医管科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5-06-10   收藏

  白山卫发〔2015〕88号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委属(管)医疗机构:

  2015年5月29日,广东省惠州市确诊首例输入性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目前正在接受隔离治疗。由于我省和我市与疫情较重的韩国和中东地区国家有人员往来,不排除疫情输入的风险。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5〕28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可能出现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吉卫联发〔2015〕21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中东呼吸综合征医疗救治准备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应急准备

  6月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召开了全国中东呼吸综合征医疗救治培训工作会,并提出了明确工作要求。按照省卫生计生委部署,市卫生计生委确定了定点诊疗医院,成立了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详见附件)。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东呼吸综合征医疗救治准备工作,制定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紧急处置预案,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确定本辖区定点诊疗医院,规范诊疗程序,提高疾病防治的敏感性。定点诊疗医院应具备诊疗和院感防控条件,预留一定的隔离病房。专家组成员要包括呼吸科、ICU、传染科、影像科、检验科、医院感染管理科、中医科等方面的专家。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于6月10日前将本级中东呼吸综合征诊疗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名单及联系方式以及定点诊疗医院名单上报到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科和中医药管理科。

  二、加强全员培训,明确诊疗流程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可能参与中东呼吸综合征患者诊疗工作的人员开展全员培训,重点加强《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2014年版)》、《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4年版)》(国卫办医函〔2014〕854号)的培训。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应当按照《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断程序》(国卫办医函〔2014〕854号)有关要求明确诊断,规范诊疗流程。定点诊疗医院要科学开展可能出现的中东呼吸综合征患者的宣传、诊断、治疗和管理工作。

  三、加强预检分诊,严密筛查病例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特别是口岸县(市)医疗机构)加强发热门诊的设置与管理,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全部启动发热门诊。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有呼吸道症状的发热病人一律转至发热门诊诊治,提高感染性疾病诊疗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样病例的监测报告工作。医务人员要仔细询问患者近期是否有与疫情发生地人员接触等流行病学信息,发现有近期到过中东地区、韩国等疫情发生地的发热或不明原因肺炎患者,采取科学、有效救治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各医疗机构一旦发现疑似中东呼吸综合征应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并立即逐级上报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加强感染控制,提高防护意识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特别是口岸县(市)的医疗机构要注意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制定并落实好工作中各个环节的消毒隔离制度,将强化消毒、无菌和隔离的观念作为重点内容,降低医院感染发生的风险。无条件设立发热门诊的其他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特别是导诊人员要提高警惕,要做好防护,及时正确引导发热患者到所在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

  联系人: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科 崔云

  电 话:3222584 13029071155

  邮 箱:bssyzyg@163.com

  联系人: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科 邹存武

  电 话:3227887 8601660

  邮 箱:bsswsjzyk@163.com

  附件:

  1、市级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领导小组名单

  2、市级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专家小组名单

  3、市级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白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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