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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医政医管科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5-01-20   收藏

  白山卫发〔2015〕10号

  关于完善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单位,通化矿业集团总医院:

  为了促进合理检查,切实减轻病人的负担,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降低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同级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吉卫医政发〔2013〕5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将完善我市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互认范围

  (一)本市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以上医院之间,实行同级医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二)医院内部科室之间或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三)二级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认可。

  二、认可原则

  (一)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在病历中留存;

  (三)同级医院、三级医院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响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四)以下情形,不属于互认范围: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依据(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

  2、检查、检验结果超过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的;

  3、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大;

  4、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

  5、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6、需多次输血患者,输血前相关检查、检验项目;

  7、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8、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

  9、其它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上述不属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三、互认分类

  将同级和上级医疗机构的认可项目(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与临床检验结果)分为三类,每一类执行不同程度的认可方案,具体如下:

  第一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照片、图像)出具诊断证明报告的,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等。对于此类项目,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同级和下级医院应当给予认可;若医院对被认可的诊断报告有疑问或患者不能提供诊断报告时,可凭客观检查结果,由医院放射科医师出具会诊报告。

  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证明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其他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图纸等)。对于此类项目,因影响结果的因素较多。对其结果是否认可由接诊临床医师确定,如检查、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合,能满足诊疗需要,则一般可不复查。

  第三类:临床检验类项目:

  (一)常规类

  1、血常规。

  2、尿常规:干化学十项和尿沉渣镜检红细胞、白细胞、管型、上皮细胞等。

  3、大便常规、大便隐血、大便查虫卵。

  4、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

  5、血沉。

  (二)生化类

  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间接胆红素、碱性磷酸酶、γ-谷氨酰转肽酶、尿素氮、肌酐、尿酸、总胆固醇、甘油三酯、HDL-c、LDL-c、葡萄糖。

  (三)免疫类

  1、病毒肝炎标志物(乙、丙)。

  2、C-反应蛋白、AFP。

  (四)微生物类

  细菌分型

  临床需要,尚未列入上述临床检验项目的,亦可根据需要结果互认。

  四、互认资格

  具有医学检查、临床检验结果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学影像科和临床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检查、检验执业行为,保证临床检查、检验结果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有资格参与互认的医学影像科和临床实验室应具备:

  (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中含医学影像科和临床检验项目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

  (二)近二年,连续参加国家卫生计生委或省医学影像科质控中心和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质控评价和临床检验通用项目的室间质量评价,且成绩合格的。

  参加国家或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的考核验收中,医学影像科或临床实验室不达标及省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年度盲样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暂不列入互认范围。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推进。在医疗机构间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对合理有效利用医疗资源,降低病人就医费用,简化就医环节,改善医疗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重要性,大胆探索,积极推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临床医师的“三基三严”培训,不断提高临床基本技能,做到合理选择检查、检验项目,避免过度依赖仪器检查,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和重复检查。

  (二)建章建制,落实措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落实本通知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要做好对患者的宣传工作,对患者及家属要求复查的项目,应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项目(CT、MRI 等大型医用设备等费用较高的项目)应由患者及家属签字认可。

  (三)加强监督,做好指导。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结果互认工作的开展情况加强指导和督查,对开展互认工作的绩效进行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帮助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各医疗机构要加强科间会诊管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杜绝同一检查、检验项目在医院的不同科室出具检查、检验报告的现象,为患者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的影像资料。

  (四)加强质控,规范管理。市医学影像科质控中心和临床检验科质量控制中心要加大专业指导和质控力度,规范检查、检验方法,定期开展质量检查和评估,动态发布开展医学检查、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的名单,将质评、盲检、考核不达标的医院,及时清除医学检查、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范围。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检查,切实保证医学检查、临床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白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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