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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开征求《白山市“十四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医政医管科   责任编辑:周书琪   发布时间:2023-11-23   收藏

 

  为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完善区域、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卫生健康综合服务能力和整体效率,满足群众多元化、多层次就医需求,我委组织起草了《白山市“十四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将修改意见于2023年12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白山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 

  联系人:周书琪 联系电话:0439-3235088 

  传真:0439-3235088 邮箱:bssyzyg@163.com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496号 邮编:134300  

    

  附件:白山市“十四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征求意见稿) 

    

                                                                                               白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  

 

 

 

                白山市十四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完善区域、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卫生健康综合服务能力和整体效率,满足群众多元化、多层次就医需求,根据《吉林省十四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白山市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等要求,制定《白山市十四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下称《设置规划》)。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背景 

  十三五时期,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与健康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健康白山建设,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全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各级医疗机构设置更加科学,医疗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显著提升。 

  (一)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白山市辖2个区、1个县级市、2个县、1个自治县。截至十三五末期,全市总人口为951866人,全市人口出生率-1.15‰,人口自然增长率-0.84‰2020年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09.42亿元。 

   (二)医疗卫生服务概况 

  2020年,全市总诊疗人数为294.46万人次,门、急诊282.25万人次,年住院13.42万人次,住院患者平均住院日为12.14天,全市人均预期寿命78岁以上,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24.2/10万、3.39‰4.6‰,部分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健康基础。 

  (三)医疗卫生资源规模情况 

  1.医疗卫生机构。截至十三五末期,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总计1306个,其中,医院40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237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26个,其他医疗卫生机构3个,医院中,公立医院22个,民营医院18个;三级医院3个,二级医院22个,一级医院8个,未定级医院7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6个,乡镇卫生院60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个,卫生监督机构5个,妇幼保健院(所、站)6个,急救中心(站)1个,采供血机构1个,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5个,健康教育所(站、中心)1个。 

  2.卫生技术人员。截至十三五末期,全市卫生技术人员9917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3775人,注册护士4292人,药师(士)443人,技师(士)490人,其他技术人员594人。全市医护比11.14,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3.97人,每千人口护士4.51人,每万人口全科医生3.99人。 

  3.病床使用情况。截至十三五末期,全市卫生机构共有床位10264张,其中医院床位8249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238张,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10.78张,平均床位使用率56.57% 

  (四)现状分析 

  当前,复杂变化的外部环境给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带来诸多风险和挑战,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亟待提升,同时,随着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及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偏低等影响,慢性病发病人群年轻化趋势,心理健康、职业健康等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卫生人才匮乏,卫生健康服务供给压力、公共卫生安全治理难度持续加大。 

  1.医疗服务能力不足。一方面临床专科资源、专业领域存在短板,部分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能力不足,异地转诊量较大。对于发病率较高的基础专科、严重影响人民健康的核心专科和区域资源短板专科的医疗服务能力发展较缓慢,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重大慢性非传染疾病仍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另一方面,我市高端医疗资源不足医疗服务能力与省内先进市(州)相比存在差距 

  2.医疗体系建设不完善。全市医疗卫生资源大多集中于市、县级医院,基层医疗资源匮乏,城乡差距较明显。医疗卫生机构智慧化、信息化建设较滞后,院前急救网络建设仍不健全,城乡居民就医需求较高但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较为突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医疗急救网络建设落后,没有独立的急救指挥中心,各地急救中心(站)均挂靠在当地综合医院,尚未真正实现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处置功能,急救设备缺乏,通信联络方式落后,院前急救和院后急诊不能有效衔接。 

  3.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多元化办医格局尚未形成,卫生资源明显向城市集中,向大型医疗机构倾斜,基层医疗资源不足,行政部门在卫生资源分配上干预不,城乡差距较大。 

  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医疗卫生机构,构建布局合理、区域协调、多方参与、分工明确、共同发展的现代化的卫生健康服务体系,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人民至上原则。践行以人民需求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统筹区域医疗资源总量、结构、布局,完善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以区域医疗中心、市、县级公立医院为重点,以临床专科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为抓手,优化卫生资源要素配比,增强重大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健全医疗服务体系摆在首要位置,充分发挥有限医疗资源的最大效能和服务效率,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急慢分治的医疗服务体系,让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原则。强化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公益性和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制定,并严格按照设置规划增设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规划施行中心控制、周边发展,数量施行存量提质、增量有序,规模施行单体控制扩张、基层鼓励扩面。合理控制三级公立综合医院数量和规模,推进医疗机构从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鼓励社会力量在康复、护理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办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积极加入医疗联合体。 

  坚持中西医并重,协同创新原则。遵循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中西医并重,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推动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优化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下同)的布局,优先保障中医医疗机构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中医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根据区域特点,着眼实际需求和发展水平,科学谋划分级医疗体制,推动城市医疗集团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的支撑作用,加强医防融合、平急结合、医养结合,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大力发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模式,促进区域医疗资源融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 

  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总体目标 

  (一)主要指标 

  医疗机构的设置要围绕平急结合、医防协同、区域协作、医养结合、中西医并重、多元发展总要求,以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千人口床位数(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千人口医师数(千人口中医师数)和千人口护士数等为主要指标进行宏观调控,具体指标值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主要指标 

2020年现状 

2025年目标 

指标性质 

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张) 

10.78 

8.2左右 

预期性 

其中:市办及以上公立医院(张) 

2.15 

2.15左右 

预期性 

县办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张) 

4.04 

3.5左右 

预期性 

每千人口公立中医类医院床位(张) 

0.90 

0.85左右 

预期性 

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人) 

3.97 

4.1 

预期性 

每千人口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数(人) 

0.65 

0.68 

预期性 

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人) 

4.51 

4.7 

预期性 

每千人口药师(士)数(人) 

0.47 

0.54 

预期性 

医护比 

11.14 

11.20 

预期性 

床人(卫生人员)比 

11.21 

11.62 

预期性 

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老年病)的比例(% 

71 

80 

预期性 

新设县办综合医院适宜床位规模(张) 

 

600-1000 

指导性 

新设市办综合医院适宜床位规模(张) 

 

1000-1500 

指导性 

 

  (二)完善城乡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建设 

  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按照城市网格化布局管理,组建由三级公立医院牵头,若干二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构成的城市医疗集团,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推动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为网格内居民提供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健康管理等一体化、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组建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县域医共体,通过技术指导推动建立农村医疗服务网络。按照县乡一体化、乡村一体化原则积极发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促进区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强化三级医院对口帮扶工作,加强对脱贫县、医疗服务能力薄弱县、少数民族自治县、边境地区重点县、革命老区县县级医院的医疗技术支持和指导。   

  (三)推进优质均衡高效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加快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白山医院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确保按期投入使用。加强十四五时期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建设高质量的人才队伍,带动区域整体医疗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以市域死亡率高、外转率高的疾病为重点,强化省级三级医院对我市市县级医院的技术和人才支持,提升域内诊疗能力,提高县域就诊率。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项目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白山医院不纳入建设三级医院规划总数。 

  支持康复医院、护理院、护理站发展,鼓励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接续性医疗机构,加大区域内服务协同,扩大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服务供给。强化信息化的支撑作用,切实落实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5G、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与医疗服务深度融合,推进智慧医院建设和医院信息标准化建设,规范远程医疗和互联网医疗管理。 

  (四)加强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设 

  构建覆盖城乡、衔接顺畅、服务优质的医疗急救服务体系。推动市和县(市、区)独立设置急救中心(站),条件尚不具备的县(市、区)依托区域内综合水平较高的医疗机构设置急救中心(站),同时提高乡镇卫生院急救转运能力。完善急救中心(站)布局,城市地区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农村地区服务半径因地制宜确定。加强急救中心(站)急救车辆等运载工具和设备配置。规范各级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创伤中心、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等急诊急救五大中心建设,进一步扩大城市和县域五大中心建设覆盖率。 

  (五)深化医养结合服务及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鼓励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设置老年病科,引导部分一、二级公立医疗机构转型为长期护理机构。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建设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周边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开展多种形式的医养结合服务,做好老年病诊疗相关工作。积极构建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扎实做好两专科一中心项目建设,提升中医治未病水平和能力。完善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等相关科室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中医医院应急和救治能力。 

  四、具体规划设置 

  (一)医疗机构配置 

  1.公立综合医院 

  原则上不再增设公立综合医院。 

  1)三级医院:全市设置公立三级医院2所。 

  白山市中心医院:作为我市医疗中心,按三级甲等医院规模设置,重点建设,主要功能是满足本行政区内居民较高层次医疗需求及疑难危重疾病诊疗需要,并兼顾本地区预防、保健、康复服务等。 

  白山市人民医院:与市中心医院功能互补,共同承担本行政区内居民医疗需求及危重疾病诊疗需要,适时与白山市中医院整合,创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 

  2)二级医院:全市设置二级公立综合医院不超过6所。 

  浑江区1浑江区医院; 

  江源区1所:江源区人民医院; 

  临江市1所:临江市人民医院; 

  靖宇县1所:靖宇县人民医院; 

  抚松县1所:抚松县人民医院; 

  长白县1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各县(市、区)的政府办二级县级综合医院作为县域内的医疗中心,主要功能是对辖区内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及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并承担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着重发展综合医院的专科和短缺急需的专科医院,有序引导部分城市区级医院转型为康复、护理等专科医疗机构,满足区域医疗服务需求。 

  3)一级医院:严格控制公立一级医院数量。 

  2.公立中医类医院 

  原则上不再增设公立中医医院。 

  1)三级医院:全市设置公立三级中医医院1 

  白山市中医院(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白山医院):依托白山市中医院建设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白山医院,主要功能是有效提升边境地区公共服务水平,满足吉林省东部地区居民较高层次中医医疗需求并兼顾本地区中医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 

  2)二级医院:设置公立二级中医医院不超过5所。除浑江区外,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应规划1所公立县级中医医院作为县域内的中医医疗中心,按照二级中医医院规模设置,主要功能是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主要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中医治疗和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任务,指导县域内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加强对综合医院(西医)牵头的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内的中医药服务内容考核,培训基础中医药技术人员,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3)一级医院:严格控制一级中医类医院数量 

  3.专科医院 

  1)儿童医院:依托市级医院设置二级及以上公立儿童医院1所;市级、县级综合医院应加强儿科建设,儿科床位应占医院总床位的10% 

  2)妇产医院:依托市级医院设置二级及以上妇产医院1所,县级可以根据实际设置1所二级妇产医院。 

  3)口腔医院:设置市级二级及以上口腔医院2所,其中依托现有公立医院设置1所;县级可以规划设置1所二级口腔医院。 

  4)肿瘤医院:依托三级综合医院设置1所市级二级及以上公立肿瘤医院;县级应在当地二级综合医院、二级中医院设置肿瘤科。 

  5)精神病医院:设置1所市级三级精神病医院,结合实际发展需求,可考虑设立分院区。县级可在当地县级医院设置精神科门诊。 

  6)传染病医院:设置1所市级二级及以上传染病医院,承担全市的传染病病人诊治任务。县级可在当地二级综合医院设置传染病科。 

      7)其他专科医院:设置1所市级肾病专科医院,县级设置1以上老年医院。 

  各县(市、区)设置专科医院,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条件,并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现有医疗资源不能满足该专科医疗服务需求; 

  市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该类专科医院作出规划 

  名称符合医疗机构命名基本原则和规定; 

  具有二级以上规模,专科特点明显,能够辐射一定区域; 

  具有稳定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团队,能够提供与其级别相适应的专科医疗服务; 

  该专科具有完整、科学的基础理论体系,技术成熟且安全有效,符合医学伦理道德。 

  4.康复医院 

  我市现有一所康复医院,即吉林省湾沟林区康复医院。原则上各县(市、区)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康复医学。康复医学科(门诊)以疾病稳定期患者为主,提供专科化、专业化康复服务;基层医疗机构以疾病恢复期患者为主,为患者提供专业康复医学指导。 

  5.妇幼保健院(所) 

  设置市级二级妇幼保健机构1所,即白山市妇幼保健院(白山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个行政区域应有1所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由政府举办,独立建制,全额拨款公益性事业单位。各级妇幼保健院(所)应具备与其职责任务相符合的基础设施和基本设备,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至少开设门诊。 

  6.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申报。 

  7.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完善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根据新型城镇化建设、人口分布、地理条件、服务半径等因素,调整优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原则上在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每3-10万城区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中心的派出机构,与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提高服务可及性。全面推进社区医院建设,对照《社区医院建设标准(试行)》,进一步完善房屋、设备、床位、人员等资源配备,加强住院病房、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提档升级,重点完善临床、公共卫生、医技等科室设置,为城市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8.乡镇卫生院 

  政府在每个乡镇举办1所乡镇卫生院,加快发展全科医学、中医和口腔等特色专科。综合考虑城镇化、区域位置、交通条件、人口聚集程度、就医流向和服务能力等因素,选建一批中心乡镇卫生院,使其逐步达到二级医院服务能力。优先支持镇域常住人口10万以上、非县级政府驻地的特大乡镇卫生院重点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地广人稀的地区应强化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节点作用。 

  9.疗养院 

  我市现有1所省级公立疗养院,即吉林省温泉医院;在抚松县设置疗养院2所(吉林省林业温泉疗养院、吉林省煤矿职工长白山温泉疗养院)县(市、区)疗养院的设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规划,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要积极设置老年医学科,到2025年,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80%以上。 

  10.门诊部、诊所 

  门诊部和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主要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按照国家中、西医诊所备案管理要求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辖区诊所备案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类门诊部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11.卫生所(室)、医务室 

  卫生所(室)和医务室的设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养老院等其他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为内部服务的卫生所(室)或医务室。 

  12.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乡镇所在地行政村不设村卫生室,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在距村卫生室较远(3公里以上)、居民较为集中(超过500人)的自然屯可增设1所村卫生室。 

  根据乡镇卫生院服务范围和村级人口的分布情况,调整优化行政村卫生室设置,提高服务供给能力。常住人口较少、服务半径大的地区,通过加强巡回医疗、上级机构驻村服务、发展移动智慧医疗等方式,提高群众看病就医可及性。 

  13.急救中心、急救站 

  市级设置1所院前急救中心,积极推进独立设置;每个县设置1所县级院前急救分中心,可以依托辖区内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设置;每个乡镇设置1所院前急救站,依托辖区乡镇卫生院设置。逐步建立覆盖市、县、乡的三级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在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时,统一调度指挥,及时有效地开展医疗救援。 

  14.临床检验中心 

  依托白山市中心医院设置市级临床检验中心,县(市、区)不设置临床检验中心。 

  15专科疾病防治院、防治所和防治站 

  1)市级设置二级口腔疾病防治所1所,合设在白山市中心医院,承担全市口腔疾病防治任务。县(市、区)可以合设在县(市、区)医院的口腔科,承担本县(市、区)的口腔疾病防治任务。 

  2)市级在白山市人民医(加挂职业病医院牌子),设置职业病科,承担本区域内职业病诊疗任务。 

  3)设置市级精神疾病防治中心1所,合设在白山市康宁医院,承担我市精神疾病研究与防治任务。 

  4)设置市级肿瘤疾病防治中心1所,合设在三级综合医院,承担我市肿瘤疾病防治任务。 

  5)设置市级结核病防治所1所,承担我市结核病防治任务。各县(市、区)根据需要设置结核病防治机构,承担本区域内结核病防治任务。 

  16.护理院、护理站(临终关怀医院) 

  护理院、护理站的设置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规划,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17.医学检验实验室、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学检验实验室、医学影像中心、病理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并与区域内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逐步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18.其他医疗机构 

  目前没有审批标准的其他医疗机构设置,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对本《规划》进行补充和修订。 

  (二)床位配置 

  2025年,全市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8.2张,其中公立医院床位数6.40张左右(公立中医医院0.85张左右),可按照公立医院床位15%的比例设置公立专科医院。增量床位主要向传染、重症、肿瘤、精神、康复、儿科、新生儿科、护理等紧缺领域倾斜。公立医院根据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设置科室和病区数量。每个病区床位规模不超过50张。新设置的县办综合医院(单个执业点,下同)床位控制在600-1000张;新设置的地市办综合医院床位数控制在1000-1500张。市、县办综合医院具体床位规模可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及实际需求确定。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的床位规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承担区域医疗中心任务的医院,可根据医疗服务需求适当增加床位规模。公立综合医院申请增加床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医院资产负债率<35% 

  2.卫生技术人员和床位的比例>1.6: 1 

  3.重症医学科床位占床位数的比例>6% 

  4.日间手术患者占手术患者总数比例≥20% 

  5.上一年度平均住院日≤9天; 

  6.上一年度重点病种或疑难危重症患者占出院患者比例>40% 

  7.上一年度三级综合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30%,二级综合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35% 

  8.上一年度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高值医用耗材收入增幅公立医院业务收入增幅; 

  9.上一年度无一级医疗事故; 

  10.人员经费支出占医院总支出的比例>25% 

  11.床位使用率≥75% 

  (三)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 

  公立医院分院区是指公立医院在原有院区(主院区)以外的其他地址,以新设或者并购等方式设立的,具有一定床位规模的院区。分院区属于非独立法人,其人、财、物等资产全部归主院区所有。公立医院举办的基层医疗服务延伸点、门诊部、未设置床位的健康体检中心等,以及医联体、医院托管、合作举办、协议合作、对口支援等合作医疗机构不属于分院区。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向医疗服务能力薄弱、群众医疗需求较大的地区布局,推动区域医疗服务体系均衡发展,发挥集约优势,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能力与绩效。 

  公立医院申请设置分院区的基本条件、公立医院分院区规模,按照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关于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管理的通知》 

  (四)卫生人员配置 

  1.完善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置。充分适应疾病谱变化和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化提高医生和护士配置,重点向基层倾斜。到2025年,全市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4.7人,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4.1人(其中中医类别0.68人),医护比11.20,每万人口全科医生数4人。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控人员配备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88号)要求,合理配备医疗机构感控人员数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至少配备1名公共卫生医师,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1名公共卫生医师。 

  合理设置医、护、药、技、管等不同类别岗位。承担临床教学、医学科研、支援基层、援外医疗、应急救援等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可适当增加人员配置。适应社区基层首诊和家庭医生守门人要求,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生配备。 

  2.增加短缺人才供给。加强精神和心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到2025年,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低于4名,每10万人口精神科注册护士数量不低于8.68名,心理治疗技师、精神卫生社会工作者数量基本满足工作需要。大力推进药师队伍建设,加强药师人员配备使用,到2025年,每千人口药师(士)数量增长到0.54人。 

  3.合理配置必需医生、护士、药师数。必需医师数、必需护士数、必需药师数参考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计算公式确定。 

  五、实施规划的策略和措施 

  (一)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以辖区内居民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地向全体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通过实施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将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均纳入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据《规划》设置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重复、盲目扩大规模,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充分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满足区域内居民的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要按照本《规划》和目前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制定本区域部分类别和规模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报市卫健委备案,不得越权规划、越权审批。 

  (二)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要深化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引导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将以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为主要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建设纳入辖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布局中,逐步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立资源整合、统筹管理、优势互补的服务模式;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实行县乡一体化、乡村一体化管理,科学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和可及性,促进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缩小城乡和地区差别,避免医疗机构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按照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审批医疗机构,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资源,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逐步进行整合,合理控制医疗资源密集区域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和人员准入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医疗市场秩序。 

  (四)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权限和程序 

  1.县级卫生健康及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在市级规划框架内,拟订、论证本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上报市级卫生健康及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县域医疗机构配置布局;按照市级《规划》,将有关本县的医疗机构设置部分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更新及修订。《规划》每5年更新一次,根据监测评估的情况和当地社会、经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疾病等发展变化情况,对所定指标进行修订。更新的《规划》要按照程序审核、批准、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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