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精准监管。按照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卫生健康委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以及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重新修订了《白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白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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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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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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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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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
|
6 |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7 |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
8 |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
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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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
|
2 |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3 |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
4 |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
5 |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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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
|
2 |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3 |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
4 |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
5 |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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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
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查处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强制 |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
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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