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机构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吉林省基层医疗机构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审批原则》(以下简称《审批原则》)。
一、审批原则及适用范围
《审批原则》作为全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基层医疗机构申请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进行审核的依据,进一步明确基层医疗机构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基本要求及核准流程。
适用范围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二、基层医疗机构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应具备的条件
(一)医疗机构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备较好的内(外)科工作基础,能够独立完成基本诊疗项目,具有独立处理内(外)科常见疾病的能力,具有应急抢救能力。
(三)设置独立的静脉输注室,面积应符合相关要求。
1.分区。应具备药品区、静脉输注区、污物处理区、洗手区、抢救区等基本功能区域,便于护士实施观察及护理操作。
2.设备。配备抢救的基本设备、空气消毒设备。
3.必须建立并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遵守设备检查及维修制度。
(三)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和1名专(兼)职药师。
三、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授权
(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3.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4.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二)基层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以及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每年必须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县(市、区)医院、开展抗菌药物相关专业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及调剂资格。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基层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四、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相关制度。
(二)基层医疗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按照《吉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四)医师要准确掌握静脉输注抗菌药物的适应证和禁忌证,根据患者病情及患者的生理病理情况,感染部位、感染严重程度、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判断,科学选择抗菌药物,保证用药的安全合理。
(五)使用青霉素类、头孢类抗菌药物前必须进行皮肤过敏试验。皮试液必须使用原药配制,皮肤过敏试验阴性方可使用。在首次使用后的0.5—1小时内应严密观察,一旦出现过敏反应征兆,应迅速处理。
(六)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医嘱,做好巡视患者工作,认真实施查对,防止差错。如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出现不良反应,要立即停药,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解救措施。
(七)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并严格控制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20%。
五、其他要求
(一)原则上口腔专科诊所、中医专科诊所、美容整形诊所不得开展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二)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审核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度校验和换证一并进行,医疗机构变更的随变更验收一并进行。
(三)执业医师、药师以及乡村医生(乡医岗位上的执业助理医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集中培训和考核,对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区(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集中培训和考核。
六、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资质的核准
基层医疗机构符合上述要求后方可填写《吉林省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申请审批表》,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准方可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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